公司老板钱进与下属林兰,都是各有家室的一对男女,他俩只想做情人,成为秘密性伴侣,而不愿影响对方家庭,因此,两人签订“情人协议”,约定每周性生活的次数、违约罚款的数量。但该协议没有约束住任何一方,却被钱进的妻子王珊作为离婚官司中的重要证据,使法官认定钱进为婚姻法上的有“过错”方,“有钱就变坏”的钱老板在争夺儿子和房子的官司中败北。
丈夫指责妻子性冷淡
钱进与王珊本是一对恩爱夫妻,他俩当初相识都是工厂里干“三班倒”的职工,每月拿仅够养家糊囗的工资,但那是他们最幸福和安宁的时光。今年的3月13日是他们结婚10周年纪念日,9岁的儿子聪明可爱,与每个家庭一样,儿子给他们带来了无穷的乐趣和无限的希望。
原本就职于某集团有限公司的钱进,1990年毕业于无锡轻工业学院,10年的奋斗已在单位小有建树,当上了部门领导,但他不满足于现状,通过报名竞争到经营部门干起了营销。由于脑子灵活,再加上工作刻苦,很快成为营销部门的佼佼者。2001年7月,有了客户和经验的钱进,辞职自立门户,注册了一家工贸有限公司,当起了老板,并把原单位的同事林兰召进公司当助手。林兰虽然比钱进大9岁,但她以工作能力强,与钱进配合默契,并有较好的容貌,得到钱进的青睐。有了林兰的相助,钱进的生意做得很红火,只用几年功夫,全家三口买了十几万元的养老保险,买了120多平方米的房子,还有数十万元的存款和股票。
生意场上如鱼得水,但夫妻生活极不如意。由于王珊患有严重的妇科病和头痛病,自从生了孩子后,对性生活逐渐冷淡,最后发展到心理上很排斥,每次都以头痛、来例假、精神不佳等理由拒绝丈夫的要求。有一次,王珊似真似假地对钱进说:“现在浴场、发廊里的女人多得很,你到那里去解决好了,只要注意不要得毛病,只要逢场作戏,不要当真就可以了。”说者无心,听者有意。心浮气躁的钱进把妻子的这句玩笑话听进去了。
情人协议约定性生活
钱进和林兰在原单位的关系就很好,但还能守住“底线”。自从林兰进了钱进的私人公司,成为钱进的下属之后,虽有年龄上的差异,但心理和生理上的需要,使他俩日久生情,朋友关系被打破,成为一对情人。这一情况随后被钱进的妻子王珊发现。在王珊的强烈要求下,钱进将林兰辞退。但钱进与林兰的情人关系并没有中断,而是双方约定仍保持不间断的性生活。但是,2002年12月3日和10日,钱进两次违约,一次是拒绝与林兰发生性关系,还有一次是与另外一年轻女子亲热时被林兰发现。这使林兰十分失望和恼火。林兰担心钱进会喜新厌旧,另寻相好,失去这个来之不易的情人。同年12月12日,林兰找到钱进,逼着钱进签订了一份协议书:
本人林兰(甲方)与钱进(乙方)1998年12月25日成为情人,为保持关系及保证双方今后的责、权、利,特签订协议如下。
1、双方在保持关系的同时,郑重保证不破坏双方的小家庭及大家庭生活,不得以此无理挟持对方,如有违反,则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壹拾万元整。
2、甲乙双方应相互忠诚,不允许再同其他异性或同性朋友保持情人关系,并发生性行为。若有违反,则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壹拾伍万元整。
3、若无违约情况,其中一方自己提出中止情人关系,原则上应按第2条之规定向对方支付违约金。当然若对方同意协商,也可以协商解决。
4、双方原则上应在一起生活及工作,但仍要保持各自的生活空间,不得刻意干涉。各自单独相处时,在不影响正常工作、业务及情人关系的情况下,应随时接受对方电话及现场查询,但查询方也不得无理取闹,造成不良后果的须向对方支付1000-10000元,情节严重的……
5、甲方保证与丈夫性生活不得超过两次,超过一次罚壹万元整,以后每超一次加倍罚,至罚款金额满壹拾伍万元,乙方收取罚款同时,有权中止情人关系。乙方因本身房事较少,不作限制。
6、甲乙双方应相互体贴,对对方负责,为对方着想,尽可能帮助对方的工作和生活,并为双方负相应的责任。具体如下,每月性生活不得少于三次,原则上要在自己精神、情绪及体力良好,并且在不妨碍工作的前提下,性生活次数多则无限,少则视情。
7、为了满足第6条的规定,甲方原则上只能为乙方工作,要为第三方个人或集体工作须得到乙方同意。
8、双方经济上相互独立,非工作关系而产生的费用各自承担,共用费用双方平摊。
情人违约索赔不成